深圳支持金融企业发展,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

2022年4月7日,深圳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最新修订的金融企业支持政策—《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》,从优化金融政策环境、鼓励金融企业总部做大做强、支持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落户布局、规范发展地方金融业态、培育引进创新型金融机构、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六个方面出发,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,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,推动全市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,加快建设全球金融创新中心。

 

发展金融总部经济

多项奖励政策全面落地

鼓励金融企业总部做大做强

–落户奖励–

· 落户奖励: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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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 落户奖励: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财务公司、村镇银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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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 落户奖励:支持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落户布局,鼓励精细化发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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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 落户奖励:商业银行、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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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 落户奖励: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自营业务、经纪业务、承销保荐、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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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 落户奖励: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、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以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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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 落户奖励: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、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,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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–增资奖励–

· 增资奖励: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银行、信托公司、金融租赁公司、证券公司、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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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 增资奖励: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从事商事登记、资产核销、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质押等业务,按照金融机构性质给予同等待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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–并购奖励–

· 并购奖励:有条件的金融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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–用房奖励–

· 购置/租赁企业用房奖励: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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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 购置/租赁企业用房奖励:金融企业分支机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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–专项奖励–

· 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综合化经营,支持金融控股公司集聚发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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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 持有实力的金融企业在深布局开展金融创新试点,提高业务拓展能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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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含义

Explanation of Terms

金融企业

包括金融企业总部、金融控股公司、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、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、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、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等。

 

金融企业总部

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,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、运营决策、集中销售、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,包括银行、信托公司、金融租赁公司、财务公司、消费金融公司、汽车金融公司、理财公司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、证券公司、证券资产管理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、期货公司、保险公司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、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,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、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,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。

 

金融控股公司

指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》(国发〔2020〕12号),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,在深圳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。

 

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

指隶属于银行、证券公司、保险公司、信托公司、金融租赁公司、理财公司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(分公司,仅限一家);由已在深圳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一级分支机构的,不可按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。

 

商业银行专营机构

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、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,并具备以下特征: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;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;经总行授权,在人力资源管理、业务考核、经营资源调配、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。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、信用卡中心、票据中心、资金运营中心等。

 

地方金融组织

指依法设立、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企业,包括小额贷款公司、融资担保公司、典当行、融资租赁公司、商业保理公司、地方各类交易场所、区域性股权市场等。

 

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

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,获准办理网络支付、预付卡发行与受理、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。

以上信息来源深圳市金融监督管理局,仅供参考

详细政策原文请登录官网查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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